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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出台《关于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

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市属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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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陈子林

联系电话:88229158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3日

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中府〔2014〕4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7〕241号)、《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涉挥发性有机物(英文缩写:VOCs)项目环保准入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展开全文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涉VOCs产排项目。其中,涉VOCs的行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涉VOCs产排相关行业参照附表1。

二、准入要求

(一)严格源头控制

1.主城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片区和南朗镇孙中山故居片区)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

2.全市范围内,除船舶制造项目、共性工厂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的高VOCs产排项目。对属于产业链必须配套的、科技含量高的、经济效益好的,且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的涉VOCs产排项目,经公众充分参与、专家论证且环评结论可行,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全面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大豆油墨、水性胶粘剂等绿色产品。

4.涂料、油墨、胶粘剂相关生产企业的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比例应分别达到60%、70%、85%以上。

5.实施源头削减,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6.对于涉VOCs产排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老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二)规范过程管理

1.对项目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经过论证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VOCs废气收集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2.推动低(无)VOCs含量的工艺、设备等技术升级。

3.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

4.对VOCs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应建立对动静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及控制制度。

5.在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及储油库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对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日用、医药等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企业,必须使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三)加强末端治理

1.鼓励采用回收法或焚烧法处理VOCs废气,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2.各行业VOCs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应符合中山市VOCs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相应技术要求,减少VOCs的排放量。

3.“共性工厂”VOCs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实行总量控制

1.严格实行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VOCs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各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VOCs总量减排任务(包括VOCs总量减排年度目标、VOCs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涉新增VOCs污染物产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镇区,取消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2.对未通过VOCs总量前置审核、或所分配的VOCs排放总量少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结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对涉VOCs产排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的VOCs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政策。在环评审批环节核定涉VOCs产排项目的替代量,作为替代的关闭、整治项目VOCs的减排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企业要扩建、改建涉VOCs产排项目,必须先完成VOCs治理并通过验收核实、核算VOCs减排量。对“共性工厂”项目,其申请的VOCs总量必须来源于所在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即镇区需在当年度至少完成相应减排量的VOCs减排项目。

(五)强化管理措施

1.严格环保准入,全面加强涉VOCs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涉VOCs排污单位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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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应安装含TVOC、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在四周布设不少于4个微观监测站,监测PM10、PM2.5、TVOC,监控无组织排放。

4.除全部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项目外,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的涉VOCs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

5.VO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6.全市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设置6灶头及以上,或炉灶总功率大于等于1亿焦耳/小时,或对应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大于等于6.6平方米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7.根据VOCs重点控制行业工业源分类,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见附件1),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和监督监管过程中,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VOCs污染防治措施。

三、其它说明

(一)相关术语的定义

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2.工业类项目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类,制造业。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

3.低(无)VOCs原辅材料是指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溶类的,都属于低(无)VOCs原辅材料。

4.共性工厂是指面向某个产业领域提供代生产加工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共性工厂通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的生产加工或某一特定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或集中处理。同时,共性工厂内运用智能化、柔性化的制造技术,实现对产业的技术改造,形成高效、集约的新型生产运营模式。

本规定中所指共性工厂须达到规模以上,即营业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

5.焚烧法是一种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燃烧法、热力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催化燃烧法等。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的涉VOCs产排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网上受理的环评文件可按原审批要求审批)。

(三)本规定与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计,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

1.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重点整治行业

2.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

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

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所有重点炼油与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及时修复泄漏超标的密封点。建立企业LDAR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露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并每季度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LDAR实施情况及无组织排放量。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实施中加强环境监管和事后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涂料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

油墨行业。重点研发推广使用低(无)VOCs的非吸收性基材的水性油墨(VOCs含量低于30%)、单一溶剂型凹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

胶粘剂行业。加快推广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绿色产品。

大力推进产业升级。新建涂料企业生产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鼓励提高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规模,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应设置集气装置或密闭区域,对难以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真空尾气应采用冷凝回收,对于有机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必须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蒸馏溶剂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应采用冷冻介质进行深度冷凝。采用密闭的离心、压滤、干燥设备,禁止使用敞口的有机溶剂固液分离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先进的离心、压滤设备与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三、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大力推动实施清洁生产。逐步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鼓励采用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双水相萃取、超临界萃取、液膜法、膜分离、大孔树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和干燥技术。

提高生产操作的密闭水平。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原料输送管道,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不宜采用真空抽料,以减少有机溶剂的挥发。淘汰水冲泵,优先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应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

试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医药化工企业,应逐步应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料进行连续生产或采用蒸馏等有机溶剂回收工艺装置的企业,2017年底前应至少完成1套相应装置的LDAR技术应用示范。

四、合成纤维制造行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大合成纤维制造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珠三角地区合成纤维制造重点企业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氨纶)》清洁生产标准的二级指标。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严格控制锦纶、涤纶、氨纶等合成纤维制造企业有机物料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呼吸损耗,挥发性物料应密封贮藏。采用密闭原料输送管道及密闭设备,投料应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生产过程密闭化操作。酯化、聚合、熔融、热媒、清洗、精制、纺丝、卷绕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全部进行废气收集,并净化处理。

五、表面涂装行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金属表面涂装行业,包括家电制造、灯饰制造、金属家具制造、游艺器材制造等行业,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稀释剂、油性固化剂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环氧树脂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天那水。优先选用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不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UV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高压无气喷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严格执行行业VOCs治理自律公约,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份、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汽车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中,除面漆(喷涂光油)外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有机稀释剂等原辅材料,如油性漆、天那水。应使用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的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推广采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

船舶制造行业。船舶工业生产过程须控制涂料中VOCs的含量,对于机舱内部、上建内部等舱室的内壁宜采用水性涂料,对于溶剂型涂料应优先采用高固分涂料。船舶制造企业60%以上的涂装工作量须在封闭且带有排气净化系统的空间内进行;船舶修造企业的喷涂作业宜在局部封闭空间内进行并采取通风净化措施。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无气静电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积极推广“绿色涂装”理念。推动涉及工业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逐步选用采用新型和环保型涂装材料,使用先进可靠的涂装工艺技术及装备,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与维修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9-2010)的规定,小型、中型以上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20克/平方米和150克/平方米,货车驾驶仓、车厢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55克/平方米和70克/平方米。

六、印刷行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印刷行业。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油墨、矿物油基胶印油墨、溶剂型胶粘剂、含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的清洗剂。优先选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如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植物基油墨(如大豆油墨)、无酒精清洗剂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

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复合、包装过程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采用印刷水箱循环过滤处理器配合低(无)酒精润版液,大幅度降低酒精添加量;改变传统印刷机清洗方式,引进用经清洗剂预浸的优质衬布自动滚转清洗设备等低(无)VOCs生产工艺、设备。

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黏剂比例不低于95%。

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七、制鞋行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制鞋行业。帮面加工推广采用热熔胶型主跟包头、定型布等材料;帮底粘合工序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

制鞋行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要求;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VOCs原辅材料;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工艺,减少用胶作业次数及溶剂型原辅材料的使用。

采用密闭技术,提高废气收集率。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各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80%。

八、家具制造行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金属家具制造行业。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稀释剂、油性固化剂、溶剂型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木器涂料、溶剂型醇酸树脂、天那水。应使用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无溶剂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UV涂料)、水性胶粘剂。

其他家具制造行业。优先选用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无溶剂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UV涂料)、水性胶粘剂。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高压无气喷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喷漆与烘干等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根据产生的有机废气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严格控制含有机溶剂原辅材料的储存、运输;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大力推进水性、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家具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应达到50%以上,新建家具制造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比例不低于90%。禁止使用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提高喷涂工艺清洁生产水平。涂料应按需采用密封罐调配、管道输送。废气收集率达到95%以上。禁止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九、人造板制造行业。

大力推动人造板制造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积极推动人造板企业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生产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要求。

十、电子元件制造行业。

推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使用。鼓励使用环保型材料,采用低溶剂含量的油墨,推广使用水溶性或光固化抗蚀剂、阻焊剂。板面清洗工序不使用有机清洗剂,优先推广免清洗工艺。

禁止在生产车间及存储油墨印料、溶剂和稀释剂等有机材料的车间仓库安装排气装置将工艺过程废气及逃逸性有机废气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当中。鼓励采用回收处理技术对有机溶剂进行循环再用。

十一、纺织印染行业。

大力推动纺织印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环保型染料和印染助剂。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行业重点企业应采用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导热油炉定型工艺,鼓励化纤印染企业开发应用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的后整理工艺技术。

配有印花工段的企业必须采用密闭化操作,避免溶剂挥发,并在印花工作台处安装集气罩,废气集中收集后经吸附回收等方式净化处理,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需加盖密封,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十二、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行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生产过程使用的抗氧剂、增塑剂、发泡剂等有机助剂应密封储存,热熔、注塑、烘干等涉VOC排放的各生产工序环节应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必须安装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

十三、生活服务业。

建筑行业,包括内外墙涂装、钢结构户外户内涂装等行业,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稀释剂等原辅材料,应使用符合《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14)规定的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高固体份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压缩空气喷涂的使用。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建设废气收集装置与末端治理装置。

各地应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积极推进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开启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油烟去除率≥90%的高效油烟静电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

加强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VOCs排放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工作。车船等运输工具应设置油气回收接口,无法满足要求的禁止从事相关产品运输。

近年来,中山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在臭氧(O3)污染形成的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方面仍有所不足,也是中山市当前空气污染治理最为艰巨的任务之一。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严格涉VOCs项目环境准入非常必要。

《关于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下简称“VOCs准入规定”)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延续,是《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深化,就是全面加强涉及VOCs污染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明确涉VOCs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强调严格执行VOCs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一、严格源头控制

主城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片区和南朗镇孙中山故居片区)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类项目。除船舶制造项目,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或备案)除共性工厂外其他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等相关工艺的高VOCs产排项目。属于产业链必须配套的、科技含量高的、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且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清洁生产要求,经公众充分参与、专家论证且环评结论可行,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VOCs含量不大于20%的低(无)VOCs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全面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对于涉VOCs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老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二、规范过程管理

对项目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经过论证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VOCs废气收集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在有机化工等行业及储油库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对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企业,必须使用LDAR技术,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三、加强末端治理

鼓励采用回收法或焚烧法处理VOCs废气,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共性工厂” VOCs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严格排放标准

已有VOCs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五、强化管理措施

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必须安装含TVOC、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在周边建设4个微观监测站,监测PM10、PM2.5、TVOC,监控无组织排放。

除全部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的项目外,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的涉VOCs项目必须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VOCs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须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全市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设置6灶头及以上,或炉灶总功率大于等于1亿焦耳/小时,或对应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大于6.6平方米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VOCs准入规定》计划2017年11月在中山市新闻媒体发布,并在各镇政府张贴。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环保局按该通告规定内容进行涉及VOCs污染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

主城区不再新建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

近年来,我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臭氧 (O3)污染形成的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 (VOCs)防治方面仍有所不足,这也成为我市当前空气污染治理最为艰巨的任务之一。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严格涉VOCs 项目环境准入非常必要,近日市环保局拟出台《关于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下简称 《管理规定》),明确我市将全面加强涉及VOCs 污染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对涉VOCs 项目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VOCs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对VOCs严格实行源头及总量控制

《管理规定》明确我市将从源头上严格控制VOCs排放项目,主城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五桂山生态保护区片区和南朗镇孙中山故居片区)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类项目。除船舶制造项目,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或备案)除共性工厂外其他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等相关工艺的高VOCs产排项目。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VOCs含量不大于20%的低 (无)VOCs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全面替代溶剂型原辅材料。对于涉VOCs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老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同时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我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VOCs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各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VOCs总量减排任务(包括VOCs总量减排年度目标、VOCs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镇区,取消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全市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针对家具行业环境污染,尤其是VOCs排放,近年来我市探索推行集中喷漆的“共性工厂”模式,目前已建成大涌、沙溪等镇区多家家具企业集中喷漆的“共性工厂”,此举无疑有效化解中小型企业VOCs治理难度、成本高、排放不达标等问题。《管理规定》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必须安装含TVOC、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 (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在周边建设4个微观监测站,监测PM10、PM2.5、TVOC,监控无组织排放。

为了强化餐饮单位油烟及高污染燃料污染整治,《管理规定》还表示,全市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设置6⊙头及以上,或炉⊙总功率大于等于1亿焦耳/小时,或对应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大于6.6平方米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

■何为VOCs?

即指挥发性有机物,它大量存在于涂料、粘胶剂等生产原材料中,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机溶剂原料会将大量的VOCs排放到空气中,并在一定条件下与其它污染物结合形成大气复合型污染,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会对人体的呼吸道、鼻黏膜、眼睛等造成一定的强氧化性和刺激性伤害。

来源: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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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11-04 09:24:05 回复

    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3.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应安装含TVOC、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火焰离子化检测仪GC-FID)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且在四周布设不少于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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