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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科林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5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2日以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17年6月16日下午2:3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东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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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林技术”、“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超过了50%,且出售的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拟出售资产事项的认真论证和审慎核查,认为公司符合进行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科林技术100%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定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持有的科林技术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目标股权”)。

根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信德”)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17)第0159号《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79,661.52万元。公司拟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以评估值79,661.52万元作为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价格。如首次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以不低于上述评估结果90%的价格(即71,695.37万元)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再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如再次挂牌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展开全文

交易对方及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挂牌转让方式确定的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及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审议,该《股权转让协议》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完毕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程序(如需)后生效。

(三)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议案》;

1、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公司持有的科林技术100%股权。

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标的资产,挂牌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最终交易价格及交易对方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交易对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资产。

2、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公司拟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人民币79,661.52万元作为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的挂牌价格。挂牌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如首次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以不低于上述评估值90%的价格(即71,695.37万元)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再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如再次挂牌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3、保证金及转让方式

本次挂牌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以转账方式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缴纳不低于挂牌价格20%的款项作为交易保证金,如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资产出售协议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4、信息发布期限

本次挂牌的信息发布期为自挂牌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首次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以不低于《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90%的价格(即71,695.37万元)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再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再次挂牌的信息发布期为自挂牌信息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再次挂牌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5、交易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受让方或其主要股东应具有5年以上袋式除尘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的董事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定;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与不良记录者就本次产权转让有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委托、联合收购等合作关系;

受让方参与本次收购应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须同意,在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包含当日)期间产生的盈利、亏损均由其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受让方须承诺,在获得标的公司股权后5年内,标的公司的总部机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工商登记注册地仍保留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受让方须承诺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受让方须承诺在获得标的公司股权后督促标的公司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各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合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等;

受让方需承诺,将配合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其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购买方开展相关的尽职调查,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的90%(含转为交易价款的保证金);

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支付剩余10%的交易价款;

(4)交易协议的签署和审批

受让方须同意,将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该生效条件包括:

本次出售标的资产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履行完毕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程序(如需)。

6、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交易标的损益的归属

科林技术在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包含当日)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交易对方享有或承担,即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不因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任何调整。

7、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安排

标的公司现有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问题。

8、员工安置方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科林技术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动。科林技术将继续履行其与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和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科林技术。

9、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将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据协议约定在工商局办理完毕目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同意共同配合提供或出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

如果因归责于公司的原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成目标股权交割,则每逾期一日,公司应以其依据协议获得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60日仍未能办理完毕目标股权交割,则公司应另行向交易对方支付不低于转让价款15%的违约金,如逾期90日仍未完成目标股权交割的,交易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自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科林技术100%股权,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必要的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4、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

(五)《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核查同致信德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同致信德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法合规。同致信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同致信德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科林技术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科林技术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同致信德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其在评估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法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和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将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标股权的挂牌价格以评估值为参考依据,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交易定价方式合理,评估结果和定价原则公允。

(六)《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650号《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648号《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647号《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阅报告》(以下简称“《科林技术备考审阅报告》”);公司聘请的同致信德为本次交易出具了《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科林技术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供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之用。

《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科林技术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关于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

公司将在标的资产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和最终的交易价格后,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并另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八)《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九)《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交易当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剥离发展受限和经营绩效较差的袋式除尘业务,集中优势资源发展光伏发电新能源业务,公司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当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交易,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与原则下,在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内,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的有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市场情况,并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2、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有权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3、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

4、根据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挂牌转让的相关申请、审核、公告等具体事项;

5、聘请中介机构共同编制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审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交易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6、本次交易获得所需的全部批准与授权后,全权负责本次交易的具体实施;

7、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及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批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之日。

(十一)《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等交易细节尚需根据标的资产公开挂牌结果确认,公司董事会同意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待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等交易细节确认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涉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事项已获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由于本次重大重组出售的资产将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待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确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科林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6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2日以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17年6月16日下午3: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余昭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林技术”、“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相应财务指标的比例均超过了50%,且出售的资产净额超过5,000万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拟出售资产事项的认真论证和审慎核查,认为公司符合进行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出售科林技术100%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定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持有的科林技术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目标股权”)。

根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信德”)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17)第0159号《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人民币79,661.52万元。公司拟以上述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以评估值79,661.52万元作为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价格。如首次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以不低于上述评估结果90%的价格(即71,695.37万元)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再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如再次挂牌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交易对方及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挂牌转让方式确定的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及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审议,该《股权转让协议》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完毕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程序(如需)后生效。

(三)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议案》;

1、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公司持有的科林技术100%股权。

交易方式和交易对方: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售标的资产,挂牌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最终交易价格及交易对方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交易对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标的资产。

2、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公司拟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以人民币79,661.52万元作为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的挂牌价格。挂牌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如首次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以不低于上述评估值90%的价格(即71,695.37万元)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再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如再次挂牌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

3、保证金及转让方式

本次挂牌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以转账方式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缴纳不低于挂牌价格20%的款项作为交易保证金,如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资产出售协议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4、信息发布期限

本次挂牌的信息发布期为自挂牌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如首次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以不低于《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90%的价格(即71,695.37万元)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再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再次挂牌的信息发布期为自挂牌信息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再次挂牌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5、交易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受让方或其主要股东应具有5年以上袋式除尘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受让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的董事会)同意受让股权的决定;

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与不良记录者就本次产权转让有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委托、联合收购等合作关系;

受让方参与本次收购应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须同意,在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包含当日)期间产生的盈利、亏损均由其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的事项

受让方须承诺,在获得标的公司股权后5年内,标的公司的总部机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工商登记注册地仍保留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受让方须承诺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受让方须承诺在获得标的公司股权后督促标的公司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各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合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等;

受让方需承诺,将配合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对其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购买方开展相关的尽职调查,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

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的90%(含转为交易价款的保证金);

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支付剩余10%的交易价款;

(4)交易协议的签署和审批

受让方须同意,将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该生效条件包括:

本次出售标的资产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履行完毕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程序(如需)。

6、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交易标的损益的归属

科林技术在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包含当日)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交易对方享有或承担,即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不因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任何调整。

7、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安排

标的公司现有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问题。

8、员工安置方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科林技术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动。科林技术将继续履行其与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和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科林技术。

9、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将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据协议约定在工商局办理完毕目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当同意共同配合提供或出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文件。

如果因归责于公司的原因,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成目标股权交割,则每逾期一日,公司应以其依据协议获得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交易对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60日仍未能办理完毕目标股权交割,则公司应另行向交易对方支付不低于转让价款15%的违约金,如逾期90日仍未完成目标股权交割的,交易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10、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自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科林技术100%股权,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必要的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购买资产,不适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4、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因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确定。

(五)《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同致信德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同致信德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法合规。同致信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同致信德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科林技术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科林技术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同致信德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其在评估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法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和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将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标股权的挂牌价格以评估值为参考依据,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交易定价方式合理,评估结果和定价原则公允。

(六)《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650号《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648号《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以下简称“《备考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1647号《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审阅报告》(以下简称“《科林技术备考审阅报告》”);公司聘请的同致信德为本次交易出具了《评估报告》。

公司监事会同意将上述《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科林技术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供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和向相关监管部门申报之用。

《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科林技术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七)《关于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

公司将在标的资产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交易对方和最终的交易价格后,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并另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八)《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九)《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交易当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剥离发展受限和经营绩效较差的袋式除尘业务,集中优势资源发展光伏发电新能源业务,公司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当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由于本次重大重组出售的资产将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待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确定后,公司将再次召开监事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资料。

监事会

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科林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7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暂不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与资产出售相关的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科林环保;证券代码:002499)已于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并于2017年4月2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2017年5月4日,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5日开市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继续停牌,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43),并于2017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5)、2017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2017年6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议案。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配套文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过渡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因此,公司股票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继续停牌,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结果后另行通知复牌,原则上继续停牌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董 事 会

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科林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8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2016年修订)》规定,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能否取得该批准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董 事 会

证券代码:002499 证券简称:科林环保 公告编号:2017-059

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2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号)、《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5,000万元在上海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凛”),上海科凛已于2017年2月17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因具体经办人员理解和操作失误,经事后审核,发现上海科凛申请注册登记时的股权结构有误,原股权结构为:

现变更为:

公司目前已办理完毕上海科凛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事宜并已取得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股权结构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除上述事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

董 事 会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林技术”)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涉及的《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鉴于本次交易采用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标的资产的挂牌价格以评估值为参考依据,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如首次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以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价格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再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如再次挂牌仍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方或未能成交,则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因此,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客观、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最终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开挂牌及成交结果确定,待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确定后,上市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具体方案,若最终交易方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同时应严格按照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致信德”)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法合规。同致信德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科林技术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该等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科林技术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同致信德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17)第0159号《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同致信德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其在评估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法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和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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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将采用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方式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标股权的挂牌价格以评估值为参考依据,最终交易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交易定价方式合理,评估结果和定价原则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盛绪芯、张大鸣、李定清

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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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客 2022-08-10 23:48:25 回复

    在评估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法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和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合理。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本次交易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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