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苏州市物价局刚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的通知》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展开全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必要时暂停其价格申报,并建议由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1.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
2.完成价格申报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向住建部门申请录入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3.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
4.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
5.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并建议由国土部门强化对其参与土拍资格审查,提高其参与土地竞买条件: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伪造鼓吹交易数据制造“恐慌”氛围,以及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饥饿营销”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3.以土地拍卖、政策调整等为借口哄抬价格;
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5.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手段,或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进行价格欺诈;
6.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房一价”信息、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房屋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售出的房源及成交价格等内容;
7.违反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8.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建议由住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和参与苏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格:
1.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制度且拒不纠正;
2.虚构成本及提供其他虚假价格申报材料;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过申报价格销售房屋;
4.被列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5.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李俊锋)
网友评论
最新评论
展开全文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必要时暂停其价格申报,并建议由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1.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2.完成价格申报后超过规定期限